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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

2022-05-30 03:52:55

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关于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等相关要求,指导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物警戒检查工作,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落实药物警戒主体责任,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根据《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持有人自行开展及其委托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进行的检查工作;对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开展药物警戒检查的,应结合药物安全性特性和临床试验安全信息报告及风险评估,在临床试验期间或上市许可前启动药物警戒检查,具体实施可参照对持有人的药物警戒检查工作。

有关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检查机构和人员、检查程序、常规检查、有因检查、检查与稽查的衔接、跨区域检查协作、检查结果的处理等相关工作,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1〕31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一、常规检查重点考虑因素

(一)药品特征

1.药品安全性特性及药品本身存在的固有风险。

2.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及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发生情况。

3.销售量大或替代药品有限的药品。

4.批准上市时有附加安全性条件的药品。

5.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药品。

(二)持有人特征

6.持有品种较多、销售量大的持有人。

7.未接受过药物警戒检查的持有人。

8.首次在中国境内获得药品批准证书的持有人。

9.组织结构变更、企业发生并购等导致药物警戒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药物警戒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持有人。

10.委托生产的持有人。

11.委托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持有人。

(三)其他情况

12.既往药物警戒检查或其他检查情况。

1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开展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有因检查重点考虑因素

(一)对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迟报、瞒报、漏报,报告质量差,报告信息不准确的。

(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未能及时发现、评估、控制或沟通相关风险的。

(四)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产品召回,未按规定告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

(五)未按照规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制定并实施药物警戒计划,且未提供说明的。

(六)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药物警戒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七)延迟实施或没有充分实施整改措施的。

(八)其他需要开展有因检查的情形。

三、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远程检查。现场检查指检查人员到达持有人开展药物警戒相关活动的场所进行的检查。远程检查是基于信息网络技术,采用视频、电话等方式开展的检查。

检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现场检查和(或)远程检查实施检查,可要求持有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检查所需的书面材料。

四、检查地点

检查地点主要为持有人开展关键药物警戒活动的场所。根据检查目的和持有人组织机构设置情况,检查地点还包括持有人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其他场所。

五、缺陷风险等级

药物警戒检查发现的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缺陷的,风险等级可以升级。缺项项目共100项,其中可判定为严重缺陷(**)的12项、可判定为主要缺陷(*)的40项,其余48项通常判定为一般缺陷(详见药物警戒检查要点)。

六、评定标准

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检查组和派出检查单位可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参照如下评定标准做出综合评定。

(一)未发现严重缺陷项和主要缺陷项,一般缺陷项0~9项,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

(二)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1.严重缺陷项数1项及以上。

2.未发现严重缺陷项,主要缺陷项数10项及以上。

3.未发现严重缺陷项,主要缺陷项数0~9项,总缺陷项数25项及以上。

(三)其余情形,检查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


附:药物警戒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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